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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界新闻
 
福建省民宗厅全面部署实施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程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更新时间:2012/5/19 8:32:57 阅读:1

  为深入开展以“安全”为主题的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切实推进“平安福建”建设在宗教领域的开展落实,2012年5月7日,福建省民宗厅印发省五大宗教团体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程”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县民宗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推动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进一步建章立制,全面建立“场所负责、团体指导、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的安全责任工作机制,实现场所安全工作日常化、常规化、长效化,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稳定。

  落实属地管理,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法定职责,把宗教场所的安全问题列入宗教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和服务管理。各全省性及区域性宗教团体要成立以团体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领导班子为成员的“安全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各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程”的领导、督促、检查、考评。明确各宗教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场所“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各场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消防、宗教活动、食品卫生防疫、建筑、治安、文物等“安全管理小组”,负责领导、督促、检查、落实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且要求各宗教活动场所结合场所实际和岗位特点,明确指定相应的 “安全管理人”,有条件、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队伍”。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根据实施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程”六项主要工作内容(即消防安全、宗教活动安全、食品卫生防疫安全、建筑安全、治安安全、文物保护),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监督检查,联合处置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方面突发事件,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场所安全工作的有效机制。凡发生重大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当地宗教事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通报各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派员赴现场调查、处置,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据实报告。

  强化日常安全检查指导

  各地要结合各教特点,定期部署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月活动”,推动场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宗教、消防、卫生、建设、文物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注重加强场所的“季节(节假日)性”,即:自然灾害易发期、重大节假日和较大规模宗教活动举办期间的安全排查、预案演练、现场调度工作,全面提高防火、防洪、防震、防盗、防疫、防踩踏、防建筑物倒塌、防食物中毒等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流动宗教教职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力度。明确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制度和设施建设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场所安全工作“六项机制”建设,即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机制、安全整改机制、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机制、安全应急机制、安全定期演练机制、安全事故处理机制,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管理人,完善安全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场所安全稳定;指导推动各地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多方筹集专项资金,完善安全设施建设;积极倡导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木质结构的重点场所参加财产保险。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责任,完善安全工作监督指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认真履行场所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的场所安全工作向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汇报;同时大力推动各宗教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开展安全演练、隐患排查,倡导移风易俗,落实文明燃香规定,推动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还要督促各宗教活动场所切实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到岗到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对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场所,可以酌情依法责令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撤换直接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撤销其场所登记;同时,还可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依法惩处。

  建立健全“安全工程”分级监管机制

  根据场所规模大小、影响力大小、聚会人员数量、设施设备安全可靠程度等因素,将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程”防控监管等级分为A、B、C三级,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场所及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意见后,逐级上报上级宗教事务部门确定,并建立相应台账。省、市、县三级宗教事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三级场所进行监管。根据安全工作形势和重大活动、重要时节安全工作需要,上级宗教部门对下级宗教部门对应等级的安全目标进行突击性抽查。明确要求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在督促检查中,必须对重点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做到“六到”:走到、看到、问到、测到、说到和指到,并要做好相应的安全检查记录,有关记录必须列入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法制监督和效能评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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