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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界新闻
 
莆田出台文件治理乱滥建寺观教堂、露天宗教造像问题
来源:福建省民宗厅 更新时间:2013/7/22 7:35:05 阅读:1

  为巩固治理乱滥建寺观教堂、露天宗教造像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专项工作成果,依法规范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福建省莆田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遏制“乱滥建”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文件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县区委(工委)、政府(管委会)要将治理乱滥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各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要成立治理乱滥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问题。配齐配强县区(管委会)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各乡镇(街道)、村(居)要有人分管宗教,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兼职宗教干部,村(居)要设立宗教协理员,形成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抓治理“乱滥建”工作网络。要建立统战、综治、公安、宗教、国土、规划、建设、城市执法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乱滥建”问题。

  二是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各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治理“乱滥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村(居)要及时掌握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动态,发现未经批准乱滥建寺观教堂、露天宗教造像、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有力措施给予制止。统战,宣传、精神文明,组织、民政,宗教事务,国土管理,规划、建设,文化与文物,旅游,综治,公安部门等治理“乱滥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是分类处理,严格审批。在城市改造或项目建设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场所的,事前应进行调查摸底,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凡属于依法登记和历史遗留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征求市、县区宗教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城市改造或项目建设拆迁安置总体方案,可予以原地安置重建或易地安置迁建。凡属于民间信仰场所一村多庙能够合并的,尽量动员其合并安置,节约土地资源,有关部门对需要安置的场所进行现场放样,防止宗教活动场所随意择址、随意扩建,杜绝乱滥建。对规模较小、周边已有相同类别的场所可实行货币补偿。凡属2004年省委治理“乱滥建”工作以后擅自建设的,国土、规划、建设、城市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无条件予以拆除。凡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或民间信仰场所,原则上给予就地保留。确需搬迁的,有关部门在迁建时应事先征求宗教主管部门意见,并向文物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是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加强调查建档工作,宗教工作部门要做好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录入微机,实行有效管理。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对申请用地和建设,一宗一审,严格依法审批,单列建档。要从源头上治理,把“乱滥建”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一旦发现“乱滥建”,及时依法果断拆除,坚决遏制“乱滥建”现象回潮。要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委(工委)、政府(管委会)应明确各乡镇(街道)、村(居)和有关部门治理“乱滥建”工作的目标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工作的责任制,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的治理“乱滥建”工作机制。

  根据该文件精神,莆田市委统战部、市综治委办、市民宗局共同发出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各县区要把治理乱滥建寺观教堂、民间信仰场所和露天宗教造像工作纳入各县区综治考评工作内容之一,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评,进一步健全治理乱滥建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治理乱滥建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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